发布时间: 2024-07-01 02:48:33 来源:民用住宅
我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11月9日,深圳海关网站发布大鹏海关行政处分决议书 鹏关处检决字〔2021〕0067号。
2021年10月16日,当事人托付深圳市海通捷顺物流有限公司持报关单 175以一般交易方法向海关申报出口:五金机电清洗剂等货品,共4项,详见报 关单。2021年10月17日,经查验,产品项2“五金机电清洗剂”实际运用定量包装,未运用危 险货品包装,且风险公示标签内容与货品不相符,被查获。
以上行为有现场查看(查验)记载、当事人陈说陈述、报关单及随附资料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产品检验法施行法令》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则,决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分: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则,实行上述处分决议。
当事人不服本处分决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则,可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则,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能够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加处分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六十条的规则,当事人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海关能够将拘留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许以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也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