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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6日和24日,北方新报正北方网刊发消息《不交隔层费就不给钥匙,郑先生质疑彩虹城开发商乱收费》《城管:业主不知情加收隔层费属于乱收费》,对呼和浩特市五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和兴房地产)建设的彩虹城二期loft公寓(后改称玖都公馆)项目不交隔层费就不给业主钥匙的情况做了报道。对此,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察三支队支队长王春明和记者说,彩虹城开发商在业主不知情的情况下加收隔层费属于乱收费,执法人员已经约谈了开发商,要求其立马停止乱收费行为,并责成其将已经收取的费用退还业主。
记者近期了解到,根据售楼时间的不同,五和兴房地产和业主们分别签订了两份不同的购房协议。前一种协议当中,未提及收取隔层费的情况,而后期购房者的协议中,则注明了要收取隔层费。那么,既然协议中有标注,五和兴房地产向后期购房者收取隔层费是否就合理合法呢?
对此,记者再次来到城管行政执法监察三支队。王支队长明确告知记者,出现前后两种购房协议的情况,执法人员也全部了解,但是无论购房协议中是否写有收取隔层费的条款,都属于乱收费。在执法人员和开发商的约谈中,开发商相关负责人曾表示,愿意配合城管执法,退还隔层费,但没那么多钱,打算用物业费来抵顶。
随后,记者来到该项目售楼部看到,前来申请退隔层费的业主络绎不绝,但是开发商只是让业主们排队登记,并且告知业主们,他们只能把钱打给物业公司,抵顶物业费,不能给业主们退还现金,并且一天只能办理两例。
记者从多名业主处了解到,依照房子面积的不同,业主们缴纳的隔层费也从近2万元到3万多元不等,按照玖都公馆物业目前的收费标准,每户都相当于一下子交了十多年的物业费。对于五和兴房地产的这种强制抵费行为,多数业主表示强烈不满。
4月18、19日,记者就此问题咨询了多位律师,大家都表示五和兴房地产此举涉及嫌疑违反法律,并且列出了法律依据。
开发商违规收取隔层费,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能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能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相应的损失”。
在此事件当中,业主向五和兴房地产主张退还隔层费,属于开发商对业主的债务;物业费则是购房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债务;这两笔债务的主体不同,不属于互负债务,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开发商无权要求二者相互抵顶。
另外,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内发改费字1708号第15条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可按月、按季或者按年度记收,但不得一次性预收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物业服务费”。因此物业公司也无权收取业主超过一年的物业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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